光明网评论员:6月18日有媒体报道说,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案在6月17日经过长达16个小时庭审后,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此一判决结果,引来各方关注。
梳理舆论,其中认为“判得轻”的观点非常主流。在此案中,上市公司、富豪、幼女、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毫无悔意、坚不道歉、没有赔偿等字眼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让人们情感难平、义愤难抒。这样的反应,正是社会情理的表现方式之一。作为情理的表达,其所反映的社会普遍认知并不能简单地分出对与错,但却可以让人们从认知层面一窥社会情理对法律判决的评价,并由此看出情理与法理在此案上的落差。
实际上,正如判决所示,就量刑而言,此案被告所得刑罚已是猥亵幼女罪的顶格处罚。以此案的社会关注度所形成的舆论氛围看,公诉方以“猥亵”而非“强奸”罪名起诉此案被告,应该是在其所掌握证据基础上的审慎决定。因此,此案被告被以“猥亵”罪的顶格刑期处罚,无疑是公诉方对证据链的法理说明以及其所采取的公诉策略的成功。
如果单从庭审结果看,公诉方成功所对应的是辩护方的不成功。但是,具体到这个案件上,此谓不成功,却难言失败。从辩护律师庭审后发表的说明看,辩护律师为此案所作的无罪辩护策略,不仅不能说失败,反而可以说是非常成功。这些辩护意见,虽然没能为被告脱罪,然而却将被告罪名“锁死”在即使顶格处罚、刑期也不长的“猥亵”上,从“供述稳定”“作案时间”“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以及“鉴定资格”等辩护方向上,防止罪名转向处罚更甚的罪名,达到了“取其上、得其中”的结果,由此在一审中为被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并可在二审中为被告争取进一步的利益。
当然,也正是被告辩护律师的这一辩护方向、策略及其结果,引来了众多非议,其中更引发了有关律师伦理的讨论,即在此案中,律师应该为这种戕害幼女的被告辩护吗?应该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吗?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上,这些问题的答案明确清晰,并不游移含混。但是,也正是这种明确清晰,却也很难通过情理的审视和评价。法理与情理在此案上的龃龉,实乃法律诞生之后一直存有的正常现象。
就是非判断而言,法理抽象自情理。由此,法理实则是更稳定的情理。一时滔滔的情理中,尤为需要坚守昭昭法理。不是么,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强奸案,哪一起不是在情理的满足中铸成了冤案错案;哪一起冤案错案,不是在律师形同虚设的庭审中成就的?情理要能判案,法学院就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