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创企业:近期山东省助力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指南

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山东省在企业免税降费、培训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先后出台系列政策,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山东省退役军人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发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和全体军创企业,帮助大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山东省在企业免税降费、培训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先后出台系列政策,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山东省退役军人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发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和全体军创企业,帮助大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目    录

◆ 加大免税力度

◆ 延长房租减免

◆ 实施以工代训补贴

◆ 加强信贷资金支持

◆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

◆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

◆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资助以训稳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关于“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

◆ 关于“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 关于“增加创业担保贷款”

◆ 加大免税力度

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

免征相关主体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相关主体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O元。

2.适用条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适用条件: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适用条件: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适用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1.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条件: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减免当季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对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对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政策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2.适用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适用条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备注: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我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等列举减税降费事项,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平台,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业务时,系统根据条件进行判断,进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提醒提示,符合条件的自动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延长房租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执照认定。

办理方式为:

1.符合条件的租户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其中:小微企业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佐证材料(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个体工商户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2.出租方对租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对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免租金的,符合鲁财税〔2020〕16号规定的,对减免租金部分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以工代训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

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指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申领流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资金来源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统筹地区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以工代训政策。

加强信贷资金支持

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

◆ 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 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国家减税政策: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按国家规定持续执行;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国家降费政策: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分别由民航局、各港口所在地海事部门,按国家规定为免征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政策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3)我省减税政策:免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一律延缓到2021年缴纳,纳税人可在当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 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资助以训稳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措施:(1)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2021年全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3万人次以上,相关补贴政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支持以训稳岗,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以训稳岗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申请推行全程网办,由企业线上提交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关于“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

落实措施:对承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中央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和幼儿园,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继续执行“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的政策。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关于“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落实措施:(1)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出台情况,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2)将各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情况纳入山东省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其他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提高。……(4)发挥好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商业模式上具有开创性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积极创建济南国家级金融科创试验区。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关于“增加创业担保贷款”

落实措施:(1)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占到小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或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且符合条件人员占到8%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3)提供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贷款,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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