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株!淄博一小区3名住户私自种植罂粟均被处罚

摘要 当前正值罂粟生长成熟季节,为进一步巩固扩大禁种铲毒效果,遏制毒品原植物种植现象,4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按照省、市禁毒办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区开展“天目”铲毒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村居院...

当前正值罂粟生长成熟季节,为进一步巩固扩大禁种铲毒效果,遏制毒品原植物种植现象,4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按照省、市禁毒办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区开展“天目”铲毒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村居院落、田间地头、废弃宅院、山区林场等部位开展地毯式踏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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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在进入一小区摸排时,先后在小区三名住户邹某、隋某、白某其院内发现种植有数株罂粟。随后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经询问,三人当场承认罂粟是其本人种植,因听说罂粟花盛开后十分好看于是才在自家院中种下。随后民警在现场将邹某、隋某、白某分别种植的45株、12株、30株罂粟全部予以铲除,并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张店公安分局分别对三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批评教育。

警方提醒:

种植罂粟属于违法行为。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果发现身边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许红 杨卉姿)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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