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淄博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通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称。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买受人。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通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诱导欺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