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公开遴选村党组织书记管理考核指导意见

摘要 为深化农村“头雁”提升行动,完善村党组织书记专职化管理措施,确保公开遴选到村任职党组织书记(以下简称“公开遴选村书记”)在乡村振兴一线担当作为、干出业绩,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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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开遴选村党组织书记管理考核指导意见

(2020年3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头雁”提升行动,完善村党组织书记专职化管理措施,确保公开遴选到村任职党组织书记(以下简称“公开遴选村书记”)在乡村振兴一线担当作为、干出业绩,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以属地管理、跟踪督导、政策激励、实绩考核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各级公开遴选村书记。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四条抓好教育培训。公开遴选村书记到村任职1个月后,由组织公开遴选的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各区县委组织部要加强经常性培训和工作交流,把公开遴选村书记纳入本区县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党性教育、能力教育,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开展结对帮带。从镇(街道)干部、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为公开遴选村书记每人安排一名结对干部,加强日常培养和实践经验传授。

第六条搭建交流平台。市级开设专门学习交流平台,宣传下派干部工作情况、服务成效,促进下派干部互学互促、交流经验。严格宣传纪律,信息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过度宣传。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强化属地管理。公开遴选村书记的管理监督主要由任职区县、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由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

第八条坚持上下联动。公开遴选村书记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区县“万名干部下基层”和第一书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会同任职区县、镇(街道),分级抓好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加强督导调度。市、区县组织部门和镇(街道)党(工)委负责,不定期到公开遴选村书记任职村实地调研,镇(街道)党(工)委每月覆盖一遍,区县委组织部每季度覆盖一遍。区县组织部门统一安排,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每半年对所辖村党组织书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现场观摩、履职评估,公开遴选村书记评估情况分别报市、区县组织部门。

第十条实行动态调整。各区县要深化村党组织书记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红黄牌”管理。公开遴选村书记任职期间出现问题的,情节较轻的及时提醒、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约谈,亮“黄牌”停职教育。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亮“红牌”调整撤换。

(1)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级组织的督查中多次出现无故不在岗的;

(2)不适应农村工作、工作不力,群众不满意的;

(3)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严格纪律要求。不准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给基层增加负担;不准违规在基层报销开支;不准公款吃请、请吃;不准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截留、挪用帮扶资金和物资;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不准铺张浪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落实待遇保障。按照《关于激励优秀人才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十条措施(试行)》(淄组发〔2019〕33号)规定,落实在职在编干部、退休人员和其他非在职在编干部各项经济待遇。对在职在编干部,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任职村10万元引导资金;参照《关于市直部门单位选派第一书记和“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队待遇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财综〔2019〕5号)要求,落实工作经费、交通保障、工作补助等待遇保障;在村工作产生的租房费用,可从驻村工作经费中予以保障解决。符合条件的,落实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调任公务员等政治待遇。

第十三条持续关心关爱。各级组织部门、镇(街道)党(工)委加强与公开遴选村书记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公开遴选村书记创造良好条件,消除后顾之忧。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严格考核管理。公开遴选村书记年度考核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与其他村书记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区县组织部门;是在职在编干部的,市、区县组织部门分别派人参加考核,并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在职在编干部任村书记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名额,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党组(党委),作为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公开遴选村书记任职期满考核,由市、区县组织部门分别组织,镇(街道)党(工)委配合。

第十五条强化示范引领。市县两级要加强跟踪管理,重点选树一批由弱到强、由乱到治的典型村,在全市推广经验做法,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鼓励留村任职。公开遴选村书记到村任职3—5年一个周期,期满考核合格、需要继续留任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继续留村任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淄博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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