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医护人员抗疫在一线,后方群众宅在家里就是做贡献!这段时间,各种厨艺、各类美食占领了朋友圈,不管事“厨娘”还是“宅男”都成了美食家,电器使用安全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很多平常不用或者不常用的电器都派上了用场,高压锅、电热锅、电饭煲、空气炸锅、烤箱、烤炉等等,有的长期不用,有的已不知如何使用,有的不是线没了就是锅盖丢了。“厨娘”们在家忙的不可开交,难免会埋怨平常不动弹的男同胞,当然有的男同胞也想主动表现自己,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非常生疏,安全事故就容易发生。
案例一
第一次投诉:张某反映在使用电饭锅做饭时因漏电将家人烫伤,其与厂家淄博周村某某电器公司联系,厂家只给报销了1800元医药费,对误工费绝口不提,认为不合理,要求某某电器公司再赔偿3000元左右的误工费,并更换一个新的电饭锅。
调查处理:被投诉人称,投诉人于2013年购买涉案产品,产品销售时检验合格,其要求过分不能满足。一是本次事件的原因并非产品造成,是否属于产品责任问题并不能确定;二是诉求人提供的治疗明细中许多项目与本次事故无关。
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因投诉人在外地,只能电话联系,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方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调解,经调解,被诉人本着对老用户的关怀和资助,同意承担医疗费用18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但诉求人对上述调解不予认可,调解人员依法终止调解。
案例二
第一次投诉:陈某2015年左右在某某电器公司购买电热锅,近日电热锅在正常使用中菜汤外溢,导致其脸部、手臂烫伤,要求核实该电热锅是否是合格产品,并要求赔偿(未列明赔偿金额)。
调查处理:投诉人称花费5000元医疗费,要求某某电器公司赔偿20000元,但不能说明赔偿依据和具体项目。调解员电话告知目前不能确定责任主体,若确为产品责任,被投诉方不但要承担5000元医疗费,还包括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但无论如何到不了20000元。且目前不排除诉求人使用不当的原因。经调解,被投诉人法律顾问李某某称,产品出厂合格,不排除使用不当,事实难以确定,只同意补偿2000元。但投诉人不同意,且称将通过媒体曝光甚至反映到山东台“小溪说事”栏目去。
调解人员回复:消费者有权行使各种权利,我们乐见其成,但“权利”不是“权力”,请善用不要滥用!
第二次投诉内容描述:反悔同意2000元赔偿,要求调解人员把钱转过来。
处理:调解已经依法终止,不予受理,请自行处理。
电器消费警示
(一)选购正规厂家,品牌产品有保障。大厂大品牌的产品价格可能稍高,但质量有保证。
(二)认真查验商品,确认完好无损。现在小电器一般是网购,大电器也是送货上门,很多时候都是收货之后很长时间才使用,这里要注意收货时尽量查验,及时发现问题。
(三)学习说明,按照流程操作。容易造成伤害的高压锅、电火锅、电暖气等一定要认真学习使用说明,尤其查看安全警示说明,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害。
(四)一旦发生事故,及时留存证据。电器事故维权难,一定要先留存事故发生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录音录像、涉案商品残骸,包括治疗、就医相关的票据。
(五)消费情况不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器类商品自接受商品时起6个月内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适用无过错责任,通常由生产厂家提供产品是否合格的证据,事故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
(六)责任确定困难,鉴定检验关键。产品瑕疵、产品不合格的,根据合同相对性,责任主体一般是销售者。产品缺陷可以同时追究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厂家通常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消费者通常又没有电器造成伤害的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双方协商送检。有关检测费用亦由双方协商分担,最后由责任方承担。简单的说,行政机关无职责为个人纠纷行使公权力检验,也不应使用财政经费为个人纠纷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