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淄博市博山区周女士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2019年3月在其家附近XX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去消费。现在有时间去消费了,发现健身房已经换老板了,现健身房负责人不承认以前办理的健身卡。周女士辗转找到了原健身房经营者孙某,孙某称自己只是打工的,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早已注销,也没有办法管周女士的事情。周女士无奈只好到消保委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博山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对事情原委做了调查。经查:投诉人周女士于2019年3月在其小区对面的XX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于2019年7月初去消费时,发现健身俱乐部已经更换了营业执照和店名,也更换了负责人。新健身俱乐部不承认原先办理的会员卡。
消保委工作人员又找到了XX健身俱乐部原经营者孙某,孙某表示,其原先是某健身器材公司的员工,XX健身俱乐部为其原工作单位投资所开,当时公司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让其负责该店的日常管理。后其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将XX健身俱乐部营业执照注销。现经营的俱乐部经营者系租赁的其原工作单位的场地和器材,投诉人周女士的权益,应该由现在经营的健身俱乐部负责,或者由其原工作单位负责。孙某认为,其只是打工者,不应该由其负责。
消保委工作人员劝导被投诉人孙某,新开办的健身房虽然租赁的孙某原工作单位的场地和器材,但是独立运行,和孙某原工作单位并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就原先会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法人,是不能破产清算的。营业执照注销只是意味着该处经营场所不再继续经营,孙某作为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该对经营期间的合约负责。至于孙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和原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应该在维护好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渠道合法解决。
经协调双方,苏某同意退还投诉人周女士会员卡内金额1998元,并赠送周女士现自己经营的健身房价值2000元年卡一张。投诉人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当场充值购买了教练服务,并表示以后会在苏某新开办的健身房长期消费。双方达成双赢的结果。
【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应该以经营者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在本案中,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会员卡,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孙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XX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代表该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被投诉人对以前的合约不再具有履行责任。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经营者孙某提出,其只是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健身俱乐部是其原工作单位出资设立,只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由其管理,投诉人的损失应该由其原工作单位承担。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为个体营业执照,并不是孙某原工作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投诉人的损失理应由孙某承担,孙某和原工作单位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孙某和原工作单位通过协商和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并且双方解决结果不影响对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消保委工作人员也提醒大家:如果不是用于个人经营,不要用个人身份证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