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19时许,高青县花沟镇某村村民黄某因为劝返点通行问题,酒后通过电话以及到劝返点现场的方式,对村委负责人进行辱骂。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高文真)
编辑:何海丽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