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杨某(女)自河南省返回高青后,一直未向村居、社区工作人员报告,被群众于2月18日举报。
2月12日,家住县城某小区的李某,因病到县中医院就诊,在医生询问时,刻意隐瞒2月5日自天津回高青的出行史。
杨某、李某违反了高青县人民政府于2月9日发布的《高青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通告》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某、李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县公安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应措施和防控要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亮剑、严厉打击、绝不手软!(高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