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哄抬物价”令人唾弃,必遭严惩!现实中无良之商毕竟还是少数、极少数,要选择相信、相信善良!
今天,有位小伙子投诉称“在某超市的买的萝卜5元一斤,认为是哄抬物价!
一句话,就是一件投诉和举报,需要纠纷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这个案子涉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单看民事即消费合同纠纷,一共17元,案值虽小,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的复杂程度不亚于百万大案。
接到这个投诉举报,我们首先与负责价格检查的李局长进行了沟通,他认为这个超市一直还是信誉较好,这几天我们管控也很严格,要求每日上报蔬菜及生活必需品价格,不应该出现这个情况。当然,我们还是要相信消费者。
工作人员到达超市后,并没有发现售价为5元的萝卜,现场只有价格1.6元一斤的胡萝卜和4.8元一斤的精品萝卜(水萝卜),现场拨打投诉人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超市负责人称,总部一直要求疫情期间必须保证价格稳定,绝大部分蔬菜和生活必需品都是保本甚至赔本销售,就是要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下午,投诉人,一个小伙子打回电话,我们与他加了微信,他把涉案萝卜的照片发了过来,称在普通货柜并不是精品货柜上买的水萝卜,但价签上显示的是精品萝卜的价格,共1872克、17.97元。而且萝卜上还有泥巴,显然不是精品货柜上干净且精包装的萝卜。我们把这个情况询告超市,超市负责人查实后确认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很多人看来,“工作失误”的解释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我们认为,如果确为失误,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尚不构成欺诈(若属故意,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商品价款1+3倍、不足500为500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毕竟在这个简单的消费合同中超市是过错方,有过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损失弥补的原则,即一方违约的,要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这个纠纷中,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过错应当得到赔偿,赔偿的范围就是差价。电话沟通中,小伙子也表示只要退差价就行了。本来是正常的维权要求,但听起来却很感动。因为之前太多过度维权甚至无理诉求的消费者。有些人无理还赖三分,要是这些人遇到这个有理的纠纷,大多会主张欺诈赔偿,不要个三百五百的是不会罢休的。所以对这个小伙子选择相信我们、选择相信商家,我们还是表示感谢,真的要为他点赞,也希望所有消费者都像他这样正义与宽容。
一件投诉举报,不因消费者民事权益的处结而终止。我们接着来分析一下超市是否构成“哄抬物价”,也就是其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前面说过,这个超市一直以来信誉还是不错,但这并不是不追究其违法的理由,本案还要个案分析。投诉人购物当日,涉案商品较多,有众多消费者购买这个普通萝卜,大部分人在称重后会看一下价格,如果都是以精品萝卜的价格售卖这个普通萝卜,当场或售后会有很多消费者反映,但自消费发生的27日至现在,仅有一人投诉,目前来看,超市故意标错价格或“哄抬物价”还是证据不足,因此,我们不能像刑事案件那样“有罪推定”,还是要“疑罪从无”!当然,超市对自己的行为积极承担责任,并表示严格管理,下不为例。
小伙子最后对我们疫情之下及时到现场处理表示感谢,还希望我们注意防护!小伙子懂得感恩,只言半句的暖心话语即让我们幸福和感动!
我们希望通过简单案例的普法宣教,提高消费意识,共建和谐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