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高青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两名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
3日8时许,高青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两名妇女在县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携带被子、爬行垫不停徘徊,随后盘坐在大厅内,劝了很久也不离开,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两名妇女在大厅西北角盘坐,说要上访。民警立即向其说明此地不是信访场所,要求立即离开,到信访大厅反映问题。二人仍旧坚持不肯离开,并在大厅内大声喧哗。随后,民警将二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得知,宫某、李某二人害怕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于是到县委县政府要钱。民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二人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会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宫某、李某二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高青警方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公民享有信访合法权利,信访人员要按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诉求,依法依规进行。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违法上访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警方普法:《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高小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