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记者获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对部分证明材料进行精简,取消了6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证明材料,此外,2011年8月1日之后在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据悉,取消的6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证明材料中包括:取消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取消加装电梯提取的出资证明;取消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的诊断证明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工商登记注销证明,提供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取消死亡证明,单位办理职工死亡封存时,职工死亡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异地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签订《异地缴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
另外,2011年8月1日之后在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能够通过共享数据获取的,经职工授权后,通过共享数据平台查询,职工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在山东省外办理的婚姻登记以及2011年8月1日之前在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业务时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