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中介人采伐出售林木,明知采伐证尚未办理完毕,却实施非法采伐行为,近日,博山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办理的滥伐林木案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2018年底,博山区石马镇某村村民商某了解到本村李某承包地内有一宗杨树欲出售,商某作为中介人联系到收购树木的张某,三方商定了价格并预付了定金,商某作为中介人将得到一定酬金。随后,村民李某按程序申请办理采伐证,但在采伐证还未办理完毕情况下,中介人商某就通知张某采伐树木。采伐过程中,商某又发现与李某树木紧邻的唐某家树木也已成材,就动员其出售,并私自决定可以与李某共用一个林木采伐证,最终,共非法采伐杨树150株,立木材积近13立方米。
博山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伐行为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调查,村民商某明知林木采伐证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为赚取介绍酬金,仍介绍他人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商某被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在指定林区内补种树木750株,限期恢复植被,修复生态环境。2019年10月9日判决生效。(翟爱云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