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过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本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会议现场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第二章,将文明行为分为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了规范。第一类,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淄博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条文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第八条)。
第二类,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包括:(1)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破坏公共绿地,不文明乘车、驾车,广场舞、甩响鞭噪音扰民,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大小便,违规摆摊设点、张贴小广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2)向车外抛撒物品,随意变道、强行加塞、违规停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3)在社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装修装饰噪音扰民等社区不文明行为;(4)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垃圾、塑料、皮革等物质,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5)不文明上网、旅游等行为(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第二十条)。《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和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以及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对十九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制造生活噪声、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乱涂、乱刻、乱画的,或者随意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十九种。
针对养犬扰民,以及共享单车投放过度、车辆无序停放,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问题,立法中进行了制度设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创设性的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已经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条例》的出台,必将推动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何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