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村警方根据有关线索,收缴了一批联网式微型针孔摄像装置,这些针孔摄像头被伪装成电源插台、手机充电器、电子表等日常生活用品样式,安装在办公场所、员工更衣室、楼道等位置,用于非法监控他人。该摄像装置均有配套的手机APP或PC客户端,使用人可通过互联网远程控制摄像头,可实时查看拍摄内容、非法窥探他人隐私,造成公民个人隐私大量泄露。截止目前,周村警方已依法收缴针孔摄像头16个,训诫非法使用人9名。
据周村警方办案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涉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周村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入住酒店、民宿等会暴露个人隐私的场所,请广大市民加强自身防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会检查发现这种用于偷窥的设施设备。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请勿私自购买使用违禁装置,切勿以身试法。周村警方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民个人隐私安全。(于卫国 于德忠)
科普:
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标准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