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487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