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引来邻里间侮辱谩骂。一方一时气愤朝对方泼粪水造成对方夫妻俩喝农药自杀。近日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侮辱他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庞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情起因于邻里矛盾纠纷,庞某与杨某系东西墙近邻,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因铺水泥路面发生矛盾,杨某经常出言谩骂庞某,导致两家关系逐渐恶化。
因杨某怀疑家门口垃圾堆被邻居庞某的丈夫点燃,就在家门口谩骂。庞某知道后,找来本村的垃圾清理员即点火人王某向杨某解释,杨某却不听劝阻依然谩骂不止。
气愤的庞某,返回家中用尿罐将大便和水混合搅拌成粪水泼到杨某及其丈夫李某身上,杨某当即倒地又哭又闹,庞某因自身有心脏病突感到身体不适前往村内卫生所打针,对杨某未再予以理睬。
事情发生后,治安网格员及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但因杨某觉得自己受到了巨大的侮辱,提出要求庞某喝粪水以解心头之恨的过分要求,致使调解未果。泼粪水事件也在村里传的沸沸扬扬。
没想到的是,三天后,杨某与丈夫李某在家喝农药自杀,相继身亡。不久,检察院以侮辱罪向临沭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最后陈述中,庞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对杨某及其丈夫的死更是深感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以向他人身体泼洒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致二被害人自杀身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庞某到案后及庭审时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杨某借故长时间对庞某进行谩骂,引起庞某愤怒,导致矛盾激化,存有一定过错,对庞某可酌情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