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淄博协和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38.3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10916元。
据了解,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门诊处方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淄博协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淄博协和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淄博协和医院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三百三十八元三角五分(¥5338.35);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一万零九百一十六元(¥10916.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