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犯受贿罪一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后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泰安市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13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203843万元。被告人王永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永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永征还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