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为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六类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等;从事违反保护规划的生产经营活动;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恰当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