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发布了对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19]第(006)号)。
据悉,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对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1月16日该单位开发的原山天颐一期项目施工现场部分道路未硬化,硬化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的裸露土地未全部封闭遮盖,属于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告字[2019]第(006)号)告知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