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受贿一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菏泽市政府副市长、菏泽市委副书记、菏泽市政府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士合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