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式,尹某金等5人在济宁微山县水域内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记者从济宁市委政法委获悉,该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团伙已被打掉,涉案5人均被获刑。
2016年9月份,非法采砂船船主胡某华等人在微山县南阳镇北一村西北泄洪道老尹家组湖地水域进行非法采砂,被尹家组村民发现并告知时任村书记尹某良,尹某良在阻止采砂行为未果后,与采砂船方协商同意后,便组织尹某民、杨某、王某等人到此水域对采砂船、运砂船以每吨5元费用收取所谓的“地皮费、沟子费”等费用,截止2016年10月19日,尹某良、尹某民等人收取费用14万元。
2016年10月下旬,在外打工的村民尹某金、尹某银、尹某勤等人陆续回到家中并参与收钱,在收钱的过程中,村民开始议论收取价格较低,要求采砂船涨钱。
尹某金带领二十多口村民到达采砂现场对采砂船人员采取扬言砸船、报警等方式对其进行威胁,要求涨钱。采砂船被迫同意将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7元,于是尹某金同意采砂船在此水域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并继续带领尹某民、尹某银、尹某勤、廉某等人在此水域收钱。从2016年10月下旬至2016年12月份,共计22万余元。
2017年1月份,尹某金又带领尹某民、尹某银等人多次到该水域,收取非法采砂船采砂地皮费共计2万余元。尹某金、尹某民、尹某银、尹某勤、廉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共计24万余元。
尹某金、尹某民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群众举报,微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该涉恶犯罪团伙主要成员较为固定,人员较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敲诈勒索罪。同时该案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应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1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尹某金、尹某民、尹某银、尹某勤、廉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