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自去年12月10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已有70余户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据介绍,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山东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已近5万余户,列入满5年后才能移出,企业在贷款、投招标、上市、投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都将受到严重限制。
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企业中有49770户符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情形,占全部列入企业的99.9%。其中,仅因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的为13784户,占27.7%。这些企业连续多年公示企业年报,有的还做过地址变更,有可能是存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经营活动寸步难行,不利于企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
2018年12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基于此,依据经营异常名录四种列入情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类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救济途径。据统计,这四类企业分别为13730户、1户、0户和53户。同时,还要求上述四种情形的企业,必须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方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18年12月10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正式实施之日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定向抽查。对符合移出情形的1.2万余户企业进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关联事项检查,同时向企业宣传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提升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自12月10日以来,全省已有70余户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都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