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淄博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对一批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张店、淄川、临淄、沂源、桓台等五个区县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24人。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19件,已审结10件。
张店区:拦路抢劫,三人获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在淄博市张店区大张劳务市场西门附近路口,借故生非,以摩托车被撞坏为由,向被害人宋某祥索要钱财。期间,被告人张某严等人对宋某祥实施殴打,张某严持斧头恐吓宋某祥及其姐姐宋某玲,劫得现金200元。被告人张某严纠集被告人赵某军、宋某卫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恐吓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等人先后四次,在淄博市张店区多地,以手机摔坏、脚被踩等理由对被害人王某纲、程某才、张某银、张某伟等人实施殴打,并强行索取现金、财物等。经鉴定,王某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在共同犯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严、赵某军、宋某卫均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军、宋某卫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淄川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6人获刑
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化某泽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戚某惠、朱某、王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戚某惠、朱某、王某伙同他人在淄川区、张店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化某泽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司某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衣某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3人。被告人戚某惠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微伤2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朱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被告人化某泽、司某鹏、衣某清及同案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遂对六名被告人判处上述刑期。
沂源县:“结拜兄弟”多次聚众斗殴被判刑
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等三人聚众斗殴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唐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苗某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李某华(另案提起公诉)与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均无正当职业,因上网等互相认识、熟悉,成为朋友。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在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先后六次实施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多人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2017年,被告人唐兆辉与李振华、刘明磊、苗凡盛在沂源县荆山寺共同烧香磕头拜把子结拜兄弟,犯罪集团组织从而更加稳固。斗殴视频录像被发布到网上,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多次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唐某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六次,起组织作用四次,被告人刘某磊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四次,起组织作用一次,被告人苗某盛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二次。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等人虽有结拜仪式、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但不是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某辉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唐某辉、刘某磊、苗某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桓台县:寻衅滋事、强迫交易,3人被判刑
桓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于某等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被告人李某、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李某纠集在一起,单独或共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严重。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于某、李某、王某注册成立淄博某道路维修有限公司,以破坏地基的方式迫使贾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土方工程转包给该公司;多次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张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车辆租赁项目转包给该公司。
被告人李某、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于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采用破坏地基的手段,强迫贾某某项目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土方挖运服务;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张某某项目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车辆租赁服务,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于某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部分强迫交易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于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于某均系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