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14时,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一名路过的女子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
47岁的张萍(化名)是监控视频中的受伤女子,目前高位截瘫。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无奈的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张萍的丈夫为她按摩无法动弹的脚部
无妄之灾砸“瘫”了一个家庭
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出院后,张萍和家人住在海珠区一个小宾馆里。她的情况没有改善,只能终日躺着,脖子以下的身体还是动弹不得。每隔两周,她还得去珠江医院换一次尿管。
她和丈夫同是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新华村人,今年春节后来到广州,丈夫平时做建筑方面的散工,张萍则负责家务,两夫妻是带着希望来的,打算给刚工作的儿子张立清(化名)攒点结婚钱。4月15日发生的事故,改变了一家人的人生轨迹。11月15日,躺在宾馆床上的张萍用微弱的声音对记者说:“哪还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醒来就在医院,动不了了。”为防止肌肉坏死,张萍每两小时需要按摩身子,丈夫和儿子只能把工作放下,全家没了收入来源,家里的债务也越积越多。
24岁的张立清毕业才两年,本在武汉一广告公司工作。母亲受伤后,他照顾母亲之余,还得忙官司的事。“我告诉他老是请假也不好,还是把工作先辞了吧。”张萍心里有些懊恼,觉得儿子的前程因此被耽误了。
“包括医药费,至今已经花了不少钱,后期还有康复的费用,不知道要多少。”张萍苦涩地说,她只想官司快点结束,并想早点回到家乡,她不想在广州接受康复治疗,因为费用承担不起。
所有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
时隔7个月,高空坠落的大狗依然没有找到主人。但是张萍方面表示,他们在天台上曾经找到一个笼子,这起码可以证明有人在楼顶饲养动物。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房东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坠下来,应该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它应该继续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监控显示,这只狗并非上楼又回到天台,而是朝着另一个方向走了,这证明了这只狗并不属于厂房。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天台上,坠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护栏。张萍方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无法跨越这么高的护栏,不排除有人有抛狗行为,因为人的情绪有难以控制的一面。
房东方面认为,监控视频只是拍摄到狗落下的瞬间,但是狗有可能已经行走到栏杆边缘,也有可能跃上护栏,这具有多种可能性。“难道一只狗爬到树上,跌落下来砸伤人,难道这棵树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担责任吗?”
电子厂也认为,如果是人为抛狗,狗应该受到较大伤害,但是视频里显示,狗依然能自由活动。并且天台上种着花卉瓜果,有人若要抛狗,需要费力气跨越这些种植物,也是不合常理的事情。
对于狗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高空坠物或者高空抛物的“物品”,双方亦有争论。张萍方面认为,狗是物品,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将“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当中的电子厂则认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品,应该是无生命特征物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不适用这一法规。
因为张萍还未做伤残鉴定,所以她的索赔金额也尚未确定,这场官司因为其复杂性,还将持续很长的时间。
一场复杂的官司
8月28日,在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之前,还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
在狗主“缺位”的情况下,张萍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一来,站在被告席上的主体超过10位。可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11月23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针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
那只大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房东介绍,根据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须直通楼下,因此厂房所有的大门和楼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二楼有一个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而大狗是从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上坠落的。之所以把房东告上法庭,是因为张萍方面认为,房东也是天台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但是房东并不认同,并认为承租方才是物业的使用者。其他承租方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坠狗事发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远,而谁在使用事发的天台,是很明显的事情。而成为被告的电子厂则觉得,他们并没有将天台封闭起来种植花卉和瓜果,也没有商业目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与高空坠狗的事实没有关联。并且这家电子厂不认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