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某先后多次向时任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局长、济南市征地办公室主任宫某(已判刑)行贿共计46万元。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胡某供述,自2006年,其通过他人认识了宫某,后中标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的工程项目。2007年,为表示感谢,胡某曾向宫某赠送购物卡,宫某没有收,并称以后需要再找其帮忙。2009年10月,宫某以女儿在北京买房为由,向胡某索要30万元。胡某考虑宫某对其帮助不少,以后也能多给其工程,遂将30万元汇至宫某女儿账户。随后不久,在宫某的帮助下,胡某先后以德州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某安装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历城区西营镇、柳埠镇、王舍人镇等多个土地整理工程。其间,为感谢宫某的帮助、承揽更多工程和尽快结算工程款,胡某又先后在2011年至2017年的春节、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节,利用节日期间走访的机会,每次给宫某送去1万元现金,共11万元;在2012年宫某女儿结婚、2014年和2017年其女儿生两个孩子以及2016年宫某父亲去世时,共送给宫某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因被索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已获得不正当利益;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及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诉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