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 诉讼10年终胜诉

摘要 在与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诉讼持续10后年,江西男子万友生终于摘掉了“精神病人”的帽子。2008年,万友生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在住院17小时、未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情况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万友生后将精神病院诉...

在与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诉讼持续10后年,江西男子万友生终于摘掉了“精神病人”的帽子。

2008年,万友生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在住院17小时、未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情况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万友生后将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就纠正“精神分裂症”诊断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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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后,江西省高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判决精神病院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

未成年儿子签字同意住院

今年54岁的江西省南昌市市民万友生称,2008年12月7日晚间,江西省精神病院将他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并让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次日下午,在母亲、弟弟等亲属的强烈要求下,他才离开医院,在该精神病院共计待了17小时。其间,精神病院未检查和治疗,就诊断出了“精神分裂症”。

对于万友生入院过程,江西省精神病院宣传科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是万友生的儿女将其送到精神病院,医院方面才进行的接收。对此说法万友生否认,称是被身着保安服的人强行带到精神病院。

万友生起诉认为,医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自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并导致自己的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来源,万友生起诉江西省精神病院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且就“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法院责令精神病院纠正错误诊断,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3年5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明知万友生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同意要求其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将万友生收治入院治疗,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万友生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22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南昌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精神病院支付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记者注意到,两审判决均未认定精神病院在诊断结论方面存在过错。

判决生效后,万友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江西省高院于2017年12月裁定对该案再审,由江西省高院审理。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6月,江西省高院再审开庭。江西省精神病院答辩表示,虽然万友生入院时,是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万友生入院时,他的其他成年家属也在场。江西省精神病院根据事实按照规范书写病历,不存在隐瞒和伪造的情况。

精神病院方面表示,在与万友生的诉讼过程中,医院已经按照此前法院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出具了道歉书,履行了判决的相关义务。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只是将病情告知病人和其家属,并未向外公开,并未给万友生的名誉造成侵害,法院应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江西高院再审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为病人提供严谨周密和规范的诊疗服务。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时,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医院在保障万友生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

此外,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精神病院在万友生的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西高院认为,此前南昌中院二审判决只认定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没有认定该院作出诊断结论存在的过错,应予纠正,赔偿万友生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提高。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同时对万友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高院审核同意。

9日下午,记者联系江西省精神病院宣传科,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医院已经按照再审判决履行完毕,精神抚慰金亲自交给万友生本人,赔礼道歉的信函已经递交给江西省高院进行审核。

律师:患者强制医疗应进行司法认定

记者梳理此前报道发现,新刑诉法修订前,在实践操作中,强制医疗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大部分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将强制医疗决定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楠律师认为,避免没有精神病人的公民被精神病,比较可行的方式就是司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精神病或者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或者由专家以及医疗机构对一个人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当事人本人应该被赋予一次类似“上诉”的机会,以便让法庭或者司法机关清晰判断当事人的状态,以此避免某些没有患病的人,因为某些行为言论,或者因为报复陷害,而陷入“被精神病”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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