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由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玉明等人走私废物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苏州爱普森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王玉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梁晓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单位爱普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明与代理进口商梁晓明采用“以品质较好的回收粉获取鉴别报告”“伪报进口货物品名”“遇海关抽检则退运货物出境再进口”等一系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陆续从韩国、日本等进口回收粉199单,计9343.151吨。被告人梁晓明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庭审中,公诉人着重主观故意的论证,针对被告人王玉明“零口供”,列举了一系列证人证言,证明其应当明知行为违法性;着重对在案的两份“非固体废物”鉴定进行剖析,认定被告人王玉明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鉴别报告;着重对所追诉走私101.155吨回收粉证据体系的论证,证明被告人在走私进口时被海关抽查检验,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该批货物退运欲再次进口,后因案发而未果,应认定该部分行为属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