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政府了解到,自2018年10月1日起,淄博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据悉,自2021年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另外,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