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续期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达到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对符合《办法》规定,拟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书面告知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的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