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一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英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获取借款高息、出售电视节目播映权、广告业务投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英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王英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到庭参加旁听。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