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食药监局发布《(淄)食药监药罚〔2018〕03号》,文件显示淄博恒安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淄博市食药监局给予罚没人民币20151.16元的行政处罚。
据文件显示,依据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ss0121),当事人淄博恒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合计货值金额8560.08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3031元。当事人收到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及不合格报告后,对已售出的劣药进行了召回,共召回90盒,现已退往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淄博市食药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淄博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零三十一元整;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二十元一角六分整;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二万零一百五十一元一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