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淄博市食药监局发布《(淄)食药监药罚〔2018〕04号》,据文件显示淄博世博金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分公司购进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淄博市食药监局给予没收劣药及行政处罚。
据文件显示,依据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ss0124),当事人淄博世博金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分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合计货值金额1218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655元。
淄博市食药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淄博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五十五元整;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