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被要求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它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不能轻易终止。而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两个名词,很多消费者对此却分不清楚,从而让别人钻了空子,蒙受了损失。最近,家住淄博高新区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就在这方面吃了亏,误把定金当了订金,预付款白白打了水漂。
消费者李先生在2018年6月看中了高新区一套住房,在售房人员的热情接待下,李先生头脑一热便签了购房合同,交了一万元定金。回家之后,经家人分析,李先生觉得户型不好、不通透,打算退款,但却被售房人员告知购房合同可以解除,定金不能退回。李先生为自己的鲁莽而造成的一万元损失后悔莫及。无独有偶,另一位消费者张女士在一次车展中看中了一款新车,匆忙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了两千元定金。不久,张女士因扩展业务急需用钱,打算把定金退掉,汽车销售公司以张女士违约为由不退定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因消费者自身的原因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高新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签订合同时,务必分清“定金”与“订金”。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总而言之,定金是担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语。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消费者签合同交定金前一定要考虑周全,做到三思而后行,防止自己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刘伟 韩妹 赵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