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安土重迁”的思想已经淡化,许多人加入外出经商、务工的大军,成为流动人口中的一员。如何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成为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不断探索的课题之一。
近年来,张店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据悉,张店区每年新增流动人口多达8万余人。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张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本区实际,在全省率先推出电子居住登记证制度,成为服务流动人口的一大亮点。
“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足不出户完成申报
以前办理居住证,需要群众拿着相关的材料到派出所户籍室现场申报。有了电子居住登记证制度后,群众便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居住证的申报。
电子居住登记证的申报流程如下:
方式1:登录“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的“政务”栏目,进入“数字张店”,点击“居住登记”,按照提示登记填写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
方式2:登录“支付宝”,扫描社区民警或社区网格员所提供的二维码图片,按照提示登记填写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
居住证很重要,相关群众应尽早申报
有群众认为,我用不到居住证,申不申报居住登记无所谓。殊不知,居住证对于身处他乡的群众来说,非常重要。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一)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因此,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最好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以免耽误自己使用。
申报要做到及时、真实,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据介绍,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