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产哺乳期都不得裁减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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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7月24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如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则不得进行裁减。

按照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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