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诉,刘某及其公司因拖欠48名员工共计30多万元劳动报酬被判刑。
高青某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中旬刘某某采取逃跑、隐蔽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支付张某等48名员工共计30多万元劳动报酬。
2014年4月29日,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但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检察机关指控,该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单位高青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高青某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尚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