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被告上仲裁庭

摘要 开发商与淄博市博山区市民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收了房款后,却“一房两卖”将房子又卖给了别人。李先生交涉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仲裁庭。7月10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开发商与淄博市博山区市民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收了房款后,却“一房两卖”将房子又卖给了别人。李先生交涉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仲裁庭。

7月10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双方提交证据并当庭答辩质证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合同法,裁决开发商将合同房屋又卖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根本违约,应返还市民李先生购房款与车库款,赔偿经济损失。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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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12月20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广东某建设公司淄博分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规定,李先生购买广东某建设公司淄博分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款为225450元,同时约定2017年5月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定后,李先生按合同当天支付给开发商房款100450元(包括车库款45000元),2017年2月13日,李先生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170000元,共支付房款270450元。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开发商却言而无信,没有按时交付房屋。为此,李先生曾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一直没有结果。李先生向仲裁庭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70450元、赔偿经济损失48018.52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开发商答辩称,李先生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双方自行解决,不需要诉讼或仲裁,他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签合同时将二层楼误写成四层,当时通知李先生更换合同,但他一直没有更换,应驳回李先生的仲裁请求。双方随后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总金额225450元,按产权登记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清首付款55450元,按揭贷款170000元。合同对交房时间未作约定。李先生提交的合同上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开发商提交的合同上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写明买受人不退房的,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退房的,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已按合同约定数额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仲裁庭另外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的商品房,开发商已卖给他人,该房屋已不能交付。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李先生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开发商将约定购买的房屋又卖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根本违约。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仲裁庭应予支持。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开发商广东某建设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李先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李先生购房款与车库款共计270450元,赔偿经济损失32117元。该案仲裁费9243元,李先生负担463元,开发商负担8780元,裁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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