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关注传播暴恐视频 山东一男子被判刑

摘要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案件,被告人程某在微信群多次转发暴恐视频,被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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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案件,被告人程某在微信群多次转发暴恐视频,被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日照市宣判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2017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程某在其加入的一微信群中观看蒋某转发的一则“恐怖分子斩首人质”的暴恐视频后,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将该视频转发至其他六个微信群,群内成员共计830人,后该视频又被徐某、李某、厉某转发。

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中发现疑似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经过侦查后锁定程某、蒋某等五人,并将五人抓获、传唤归案。蒋某、徐某、李某、厉某四人转发次数较少,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四人分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拘留,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程某由于转发暴恐视频次数较多、影响较恶劣,被公诉机关以宣扬恐怖主义罪提起公诉。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传播恐怖主义音频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需了解网络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联合整治、打击“网络微恐怖主义”,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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