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6月1日起,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5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行政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发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施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辖区内的9个基层法院划分为3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张店、周村、高青3个基层法院,第二片区包括淄川、博山、沂源3个基层法院,第三片区包括临淄、桓台、高新区3个基层法院。
根据《公告》,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所在片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何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