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 从淄博市教育局了解到,为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淄博市教育局近日制定了《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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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淄博市教育局了解到,为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淄博市教育局近日制定了《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应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单个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适合办学,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气源调压站、加油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应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男、女生寝室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出入口分开设置,配置与培训项目、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等生活和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达到相关标准,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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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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