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5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586774643D,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王一瑞,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4年5月8日,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配商品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8年4月27日,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一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配商品一宗,价值为30754元,涉及假冒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Valeo”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INA”、“LuK”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上海特殊陶业有限公司“NGK”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BOSCH”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采埃孚销售服务(中国)有限公司“SACHS”注册商标的汽配、假冒上海采埃孚伦福德底盘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汽配等。2016年6月23日,在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办公室、仓库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汽配商品一宗,价值2004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一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犯罪情节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上海优众汽配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被告人王一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关键词: 上海优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