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淄博张店:两人因感情起纠纷,男方打了女方并损坏了财物,为帮女方出气,女方的朋友带人殴打男方并索要钱财,法网恢恢,四人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
淄博张店男子赵明(化名)在“陌陌”认识了同住在张店的小丽(女,化名),两人迅速“打得火热”。一天,两人因琐事在感情问题上产生了矛盾,赵明和小丽发生争吵,赵明动手打了小丽,还砸坏了女方的手机以及其他私人财物。 被打后的小丽找朋友小刘(男,化名)哭诉,小刘听说之后非常激动,决定找人“教训”赵明。
2017年6月的一天,小丽约赵明到淄博高新区某地“谈事情”。赵明独自骑摩托车到达后,被小刘和其朋友小孟(男,化名)、小邓(男,化名)等人强行带至附近的一处小山上。几个人围住赵明就开始暴打,并且将其裤子脱掉,用腰带捆绑赵明双腿,用皮带朝他身上乱抽,最终致使赵明身体多处受伤。一番暴打之后,还不泄愤,又索要赵明的摩托车,并逼迫他写下两万元的欠条用于赔偿赵明之前砸坏小丽手机及其他财物的损失。赵明在欠条上签字后才被他们放走。案发后,经鉴定,赵明的左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小丽、小孟、小邓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小刘、小丽、小孟、小邓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小刘又系坦白,对其均可分别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小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小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小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