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他无冤无仇,就这样将人打死后埋进山里,是不是太过残忍了?”“不把他埋起来,难道让他曝尸荒野?这样不是更残忍!”审讯室里,面对检察办案人员赵梅梅的讯问,谭某某的辩解仍然理直气壮。
九年了,赵梅梅办理过的命案不下百起,她听过无数版本的杀人理由,或因情或为仇,而像谭某某这样对一个无冤无仇的人下手还毫无悔意的,她还是第一次碰见。
“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你真正应该做的是去承担自己的责任!”
◆这是一起因非法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件
被害人大力(化名),1986年出生,湖北人,10年前到四川做了上门女婿,妻子带着9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生活在四川,而他则常年在外打工。
2014年1月,在杭打工的大力给小姨子打了一通电话,根据描述,当时电话那头很吵,只听清大力支支吾吾地说自己人在“富春”,之后便再没了音讯。
2017年1月春节前夕,连续的雨天,异常阴冷。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大庙自然村的敖岭山上,警方已经在这里整整工作了14天,两台挖掘机几乎挖开了半座山。伍警官的心里越来越没有底,按照陈某某和杨某某指认的埋尸点,他们锁定了一个半径上百米的扇形区展开挖掘工作,如果“人”确实被埋在这里,怎么会找不到呢?
突然,挖掘机停了,紧跟着一个声音打破了这短暂的寂静,“找到了!快来看!”
在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被扒开的土层下逐渐显现出一具腐败的尸体
经侦查机关提取DNA比对,证实这具尸体正是三年前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大力。
◆现场复勘,还原真相
“他死在小房间里,我们本来是想把人扔到江里去的,但又怕尸体会浮起来,所以决定找个地方埋掉。”讯问中,陈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对他们共同的埋尸行为供认不讳。
从大力当年遇害的传销窝点出来后,赵梅梅和伍警官等人一路驱车赶往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埋尸地——桐庐县瑶琳镇大庙村敖岭山。
6月的空气格外闷热,山间的泥土被太阳暴晒后变得十分干燥。沿着山路,赵梅梅他们已经走了20多分钟。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赵梅梅需要亲自去埋尸地点进行现场复勘。
三年前,敖岭山还是一座荒山,山上长满了毛梧桐树和竹林。
2014年5月,也就是大力被害后的第4个月,村里实施山林改梯田工程,大量树木被砍伐,山体表层被大量新土覆盖,山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改造大概花了半个多月时间。”村民袁林(化名)当年参与了改造,“我们把树之类的砍光后,发现山中间有个地方特别臭,但没有找到原因,现在看来差不多就在挖出尸体大概五六十米的位置。”
赵梅梅站在原地许久,眼前的这座山仍然呈现出几个月前被挖掘的状态,大量的泥土裸露在外。
“被发现的时候尸体上身赤裸,倚靠在坑里,发现尸体的位置和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方几乎是同一区块。”另一名参与挖掘工作的警官的描述和现场的景象,让赵梅梅对埋尸的地理位置、周边概貌等有了直观的印象。
“如果不是亲历者,根本无法在这片面目全非的山上准确的指出埋尸位置和埋尸方式。”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时的她心里更多了一份确信。
◆严密证据,明晰罪责
公安机关递交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清楚地写着:“死因不明。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及肝脏破裂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作为案件承办人,赵梅梅知道审查此案的关键是必须找出大力的死亡和谭某某等人的伤害行为之间的关联,从而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在来杭州之前,大力在江西的工地上结识了郭某某,此后的五、六年间,两个人一起四处承揽做隧道工程。
2013年7、8月,郭某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在浙江有3个隧道工程可以承揽。到了桐庐,郭某某发现其实并没有什么工程,他被骗入了传销组织,三个月后,郭某某被成功洗脑。
2014年1月初,郭某某以让大力来桐庐包工地做为幌子,把大力带到由“大主任”(传销组织内部称谓,以下同)陈某某等人负责的传销窝点,大力的命运彻底改变了。
据“手机管家”肖某回忆,也许是因为害怕,也许是为了博取他们的信任,来到“家”的一个星期,大力一直“比较配合”。
一天中午,大力主动要求给自己家里打电话“借钱”,肖某便同意让他用免提的方式打电话,一开始,大力只是表达自己“人在富春”,没想到,他趁着周围的嘈杂声,竟说出了自己被传销控制了,守在一旁的肖某立刻把他的手机扔出了房间。
根据规定,陈某某喊来另一窝点的“大主任”谭某某和“小主任”杨某某,准备好好教训他一顿,之后,陈某某便出门了。
“谭某某边扇他耳光边用脚踢他踩他,杨某某在一边帮忙,时不时也会踹他几脚。”根据肖某的口供,大力被打的在地上滚来滚去,样子很痛苦,大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他昏迷了。
事情闹大了。
陈某某一路往回赶一路给组织里最高级别的总管王某某打了电话,不知所措的他本想让人把大力抬下楼送医院,却被电话那头的王某某阻止了。
当晚,大力死了。
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一早,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陈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到距离案发地20多公里的桐庐县瑶琳镇的荒山上,开始挖坑。
“我们在山上连续挖了2天,坑大概有1米多长,2米深的样子,因为太偏僻,沿途我们折断树枝做记号。”
大力死后第四天晚上8点,三个人把尸体装进了事先找好的编织袋,并用电动三轮车运到山脚下。
“因为天黑,我们找不到原来的路,就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天亮一点的时候,把他抬上去的。”在回去的路上,他们烧掉了大力的衣物。
“大力的身体上有明确的生前损伤——肝脏破裂,而证人证言显示大力被打后疼得直叫、脸色惨白等都与肝脏破裂的死亡特征相吻合。”据此,赵梅梅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牢牢锁定在了一起。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时隔多年,使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赵梅梅在对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发现,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互相推诿的现象。
明晰罪责是准确起诉的基础,通过对40多份讯问笔录,700多页文字笔录的反复审阅和细节比对,案件罪责逐渐明晰,犯罪行为得以印证。
经过6个多月的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是涉案传销组织的最高一级领导人员,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中其他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谭某某是导致被害人大力死亡的主要人员之一,应当对大力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人死刑,两人死缓,一人无期
2017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子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依法追诉,漏网之鱼
传销,让人细思极恐,更让人深恶痛绝!
2015年1月至今,杭州检察机关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65件156人,这其中还不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
传销组织对参与者的人身自由进行管制,并进行精神控制。“人一旦被骗入传销组织,就会被没收通讯设备,24小时被看管,基本没有寻求外界帮助的可能性。”赵梅梅如是说,“他们多使用绑架、殴打、威胁等残忍手段迫使受骗人按他们的指示骗亲戚朋友借钱,这类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等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必须严厉打击。”
传销活动发展的特点之一是通过亲友、老乡等人脉圈、关系网发展组织,导致众多家庭被卷入,不仅使这些家庭损失巨大的钱财,而且会引起朋友成仇,夫妻陌路,兄弟相残,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
想要从源头上减少传销类案件的发展,就要对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大力是被朋友郭某某骗到传销组织的,郭某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类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月9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4月19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