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发展竞争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重点人才高度聚集
1.高端产业人才“引领工程”。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市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级“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提档升级“淄博英才计划”,每年增设10个名额,专门用于选拔培育一批本土产业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基础性人才“集聚工程”。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以政府名义组织的招聘会。每年选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对5年内项目运行良好,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业的,对其入驻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给予3年租金补贴,5人以上团队提供最高3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积极推行新型学徒制,每年选择5—8家大中型企业,每家企业选拔30—50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加强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为我市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数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师工作站的,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对企业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00元、3000元补贴,市、区县各按50%承担。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扶持。实施陶瓷琉璃人才专项计划,选树一批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动群众致富、带强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大师工作室”,参照技师工作站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工程”。按照《淄博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年)》,分层次、分行业、长期系统的组织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外高校培训。从2018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5000家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轮高层次、系统化精准培训;对全市规模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一遍。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根据从业年限,按年薪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办、市中小企业局)。
5.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工程”。推进我市分层级、分类别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等院校自主评聘。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评审。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在申报评聘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新培养、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名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6.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每年选择5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
7.加快推进市场化招才引智。对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每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促进人力资源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发挥淄博北美洲海外引才工作站等专业机构作用,3年内新设3—5处海外引才工作站,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根据工作站成效评估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千人计划”专家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依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定期组织小型化、专业化招才引智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调剂400 个事业单位编制,作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在我市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在我市卫生计生等镇基层事业单位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基层人员队伍结构优化(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深化校城融合人才共建共享机制。将山东理工大学人才纳入淄博市人才政策体系。建立校城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机制,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地方高层次科研人员到山东理工大学担任兼职教授,鼓励山东理工大学人才到区县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支持山东理工大学与地方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系列人才工程”“淄博英才计划”等各级人才工程。同时,建立完善与驻淄其他高等院校人才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1.激发企业引才聚才主体作用。对企业自主申报或全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4000元;“双50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打造更具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载体
12.加快培育更具竞争力的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站给予10万元支持,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发挥好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支持各区县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我市境内各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13.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委高校工委、市招商局)。
15.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
16.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实行贷款担保、担保费补助、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由市、区县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市中小微企业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17.完善各类人才的市民化待遇。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市民化待遇,发放“淄博精英卡”,人才凭卡可直接办理户口准入、社保结转、人事关系调入、住房公积金、驾驶证换发等业务,并享受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等待遇。为高层次人才父母、配偶、子女办理“零门槛”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实行精细化人才服务保障。强化市人才办服务保障效能,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各项实际需求。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在我市三甲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级保健待遇。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按照专业对口原则,由编制部门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入编手续(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19.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统筹市、区县资源,通过两级共建、区县自建或整合现有房源等形式,集中建设或储备一批人才安居房,统筹安排全市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周转使用。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毕业三年内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等全日制毕业生,工作起三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万元、0.6万元租房补贴;硕士、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完善人才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
20.健全人才工作协调机构。成立市招才引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抽调,实行定期集中办公,全力推进全市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机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加挂人才科牌子(责任单位:市编办)。
21.强化人才政策督促落地。我市人才政策覆盖到全市区域内所有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所有驻淄高等院校。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对各级各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问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2.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改进对区县和市直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化考核,区县和市直部门从市外引进1名来我市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人才,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和“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视同完成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
23.营造人才发展良好氛围。深入挖掘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建立人才工作市县联动宣传机制,整合优质媒体资源,进一步加大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政策的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才、重才、爱才、惜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化相应人才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本措施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