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骗罪重拳打击欺诈销售保健品,是时候了

摘要 据澎湃新闻报道,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柯建华建议,对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在他看来,此类案件日益猖獗,原因之一是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力度较小,最高额度20...

据澎湃新闻报道,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柯建华建议,对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在他看来,此类案件日益猖獗,原因之一是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力度较小,最高额度20万元的行政处罚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潜滋暗长,频频被曝光。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经营者提供食品、药品、保健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表面看来,消费者能获得不菲的赔偿,但要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未必是受害消费者能够实际得到的利益。相反,除了那些精通门道的职业打假人外,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保健品真假,即便发觉有猫腻,也往往因为时间、金钱成本较高,无法维权到底。加上很多兜售假冒伪劣保健品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即便想较真,已找不到始作俑者。

尤其是信息滞后、博弈处于被动又渴望关怀的老年群体,更容易被花言巧语的售假者洗脑,深陷保健品骗局无法自拔。可以说,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老年群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甚至造成一些受害者倾家荡产、处境凄惨的悲剧。

由此,非常有必要摒弃将欺诈销售保健品案件局限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的传统思维,而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通过公安机关以更强大的资源和手段来打击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行为,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方能做到重拳治乱,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做法既非“杀鸡用牛刀”,也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行为人披着经营、促销保健品的外衣,而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以此认为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

具体说来,正常的经营行为中,经营者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构“最低价”等行为,让消费者陷入认识误区,其无非是想借助虚假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销量,但出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还算正常。

而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行为人基本没有正常经营的意识和行为。而是有针对性地以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围猎”对象,虚构专家教授身份,虚构或夸大保健品效果,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做欺诈“套路”,掏空其养老钱。

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在针对老年群体欺诈销售保健品现象呈多发趋势的背景下,不应再将此类纠纷局限于民事欺诈与行政处罚,而该及时祭出《刑法》利剑,全面围剿类似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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