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昌府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原副主任科员狄晨争、刘兆杰、科技科原科长赵松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
2012年,狄晨争任职期间,在“聊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过程中,作为分管该项工作负责人,履职不力,致使2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套取专项资金40万元;2013年,刘兆杰任职期间,在“聊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过程中,作为分管该项工作负责人,履职不力,致使2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套取专项资金50万元。赵松作为该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认真审核项目企业申报材料,致使以上4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套取专项资金90万元。2017年7月,东昌府区纪委分别给予狄晨争、刘兆杰、赵松三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东昌府区政府、东昌府区监察局分别给予三人行政撤职处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分别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2、临清市地税局原党组成员、原纪检组长马延征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
2011年,马延征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未能如实确认土地应税面积,致使海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少缴土地使用税共计10.94万元。临清市纪委给予马延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聊城市地税局给予其免职处分。
3、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副主任科员高莹莹、许营镇建委原主任李效华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
2016年6月,高莹莹任职期间,在危房改造巡查监督及对2015年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许营镇韩庄村新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在危房改造完工验收时做出合格结论;2016年,李效华任职期间,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许营镇韩庄村新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分别给予高莹莹、李效华党内警告处分。
4、冠县梁堂镇人大副主席陈洪丽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
2009年至2016年,陈洪丽任梁堂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在上报小麦种植面积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梁堂镇发生2起套取小麦直补款问题,共计套取17.53万元。冠县纪委给予陈洪丽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