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因在宣传中使用国家禁止性规定用语,构成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被淄博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罚款1万元。
根据淄工商高新公处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其唯一官网上发布的关于“朗秀简介”信息中,使用了“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集体单位用户最多、家庭用户满意度最高、销量增量最快……淄博市目前最大的饮用水企业……”等国家禁止性规定用语,构成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据大众网-鲁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