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刑更19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焦仁方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罪犯焦仁方,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仁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淄博中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蔺浩,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焦仁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焦仁方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仁方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焦仁方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焦仁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仁方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信息披露,1997年5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焦仁方在担任淄博市规划局局长(正县级)期间以及离职后,利用负责规划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7家企业和9家单位的相关人员所送现金128.3989万元及1060美元,为行贿人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另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1支,单管猎枪1支,运动枪弹290发,金属猎枪弹36发。